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释义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释义】本条是对《规范》制定依据和目的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释义】本条是对《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

《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两大类。食品摊贩(如小吃摊)因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在场地、设施等卫生条件方面有可能达不到固定场所的餐饮业的要求,因此不适用于本《规范》但经营者在食品加工过程、卫生管理、个人卫生等方面可参照《规范》中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身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释义】本条是对《规范》中有关用语的解释,共有11项。

(一)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等。
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餐饮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其共同的特点是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后供消费者在提供的消费场所内食用,但各类餐饮业按照其定义在供餐的品种、方式等方面也有所不同。为便于理解,在此作如下比较:
1、餐馆和小吃店:餐馆以供应各类菜肴及主食为主;小吃店供应面条、馒头、糕点等小吃,或提供简单餐饮服务,不加工制作菜肴。
2、餐馆和快餐店:餐馆的供餐方式为根据消费者所点的品种当场加工后供应,大部分传统上供应饭菜的餐饮业均属此类;快餐店的供餐方式为将膳食事先加工好备用,消费者可立即选择食用,目前中餐、西餐均有快餐的形式。
按照附件1的规定,按照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餐馆分为4类,快餐店、小吃店均分为2类。为方便起见,在本释义中将4类餐馆分别称为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4类快餐店、小吃店分别称为大型快餐店。小型快餐店、大型小吃店。小型小吃店。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应对象为订购膳食(膳食需求较固定)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加工的集体用餐形式可包括分装成每人份后配送的盒饭以及在用餐现场分餐的形式。根据消费者个人要求(膳食需求不固定)将膳食加工后外卖的餐饮单位不属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范畴,专门加工学生餐中的糕点。牛奶等非餐饮食品的企业也不属其范畴。
(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主要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括下列用语中的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自助餐等)。
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凉菜(又称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文章摘自《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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